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重庆安防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及管理工作,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学院学生、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重庆市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重庆安防职业学院

英文名称:Chongqing Vocational College of Security

学院住所和办学地址:重庆市綦江区永城镇凤栖路1号

第三条 学院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全日制民办高等职业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院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院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四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院立足重庆,面向全国,走向海外。对接安防产业,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构建以智慧安防为特色的专业体系。打造“政府+安防科技园+企业+学校”产教联合体,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构建“产学研用创”一体化人才培养体系,建成以智慧安防、国际安保为特色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办学规模为6000人,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办学条件依法适当调整。办学层次为全日制专科学历教育。

第八条 学院的审批机关是重庆市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管理单位是重庆市民政局。学院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单位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举办者和开办资金


第九条 学院由重庆澳意启航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出资举办,开办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学院正式设立后,举办者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将属于学院的土地、地上建筑物、固定资产等全部过户至学校名下,确保学院法人财产权的有效落实。根据学院发展情况,举办者将视情况追加办学经费投入,满足学院发展需要。

第十条 举办者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在发起成立学院时,依法制定学院章程草案,负责推选学院首届理事会的组成人员;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派代表进入理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和管理权;

(四)查阅学院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院财务会计报告,向理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举办者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院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院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抽逃出资,不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院财产;

(四)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支持引导学院持续健康发展;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建立中共重庆安防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重庆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三条 学院党委是党在学院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全面加强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保证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宣传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引导学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坚决反对否定和削弱党的领导,反对西方所谓“普世价值”等错误思想传播,反对各种腐朽价值观念。

(二)凝聚师生员工。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院工作各个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密切联系、热忱服务师生员工,关心和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增进感情,激发教职工主人翁意识和工作热情。

(三)推动学院发展。支持学院理事会和校长依法依章行使职权、开展工作。参与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帮助学院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促进学院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合格人才。

(四)引领校园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校园文化,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推动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

(五)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参与学院各类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在教职工考评、职称评聘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加强党组织班子成员和党务干部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严格组织生活制度,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抓好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四条 学院党委负责人是抓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协调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形成党组织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健全党的工作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统战等方面工作。健全党建工作保障体系,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必须列入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场所要有保证。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设书记1名。党委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十六条 学院党委领导班子与学院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院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委领导班子。二级部门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院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等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院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委对学院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院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院党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院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风险防控,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切实维护学院和谐稳定。

第十九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员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学院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四章 决策机构与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包括举办者代表3名、校长、党组织负责人各1人,教职工代表2名。1/3以上的理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连续3次无故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的理事,自动失去理事身份。理事会成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公司推荐;党组织负责人经上级党组织任命或批复同意,经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校长经理事会聘任后自动成为理事;教职工代表须经学院教职工大会推选。

第二十三条 学院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理事长由举办者推荐,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理事可依法连任。理事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应予以罢免,并依据其产生途径进行补选,补选理事的任期至届满为止。理事会成员变更,在理事会作出同意变更决议后15个工作日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备案材料。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学院章程;

(四)审定学院重大规章制度;

(五)制定学院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院预算、决算;

(七)决定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教职工编制定额、工资标准、重要人事任免、大宗物资采购、学院对外投资、学院筹(融)资事项、学院关联交易事项等重大事项;

(八)决定学院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

(九)决定学院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不少于2次,临时会议由理事长、1/3以上的理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

(二)理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举行10天前通知全体理事和监事长,告知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内容。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集;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可书面授权其他理事召集并主持;

(四)出席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理事的2/3以上,否则开会或做出的决议无效;

(五)理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制,对所议事项实行记名式表决。各位理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并对自己的表决独立承担责任;

(六)学院理事会在决议一般事项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决议下列重大事项时,须经全体理事2/3以上同意可通过:

1.变更举办者;

2.产生、罢免理事长和理事;

3.聘任和解聘校长,重要人事任免;

4.修改、解释学院章程;

5.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6.审核学院预算、决算及大宗物资采购、学院对外投资、学院筹(融)资事项、学院关联交易事项等重大事项;

7.审定学院内部机构的设置与撤销、重要规章制度;

8.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9.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七)理事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形成理事会会议纪要,经与会理事签名后存档并下发相关部门。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提请理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校长、副校级领导和资产及财务负责人;

(四)提请理事会审核重大教学建设项目、重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重大基本建设与投资项目,以及重大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项目;

(五)法律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依法代表学院行使法定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院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校长与内部组织机构设置


第二十九条 学院设校长1名,副校长3-5名,由理事会任命后,方可依法行使职权。校长、副校长每届任期三年,可连续聘任。

第三十条 校长的任职条件:

(一)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质高尚;

(二)熟悉高等教育规律;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5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教学或高校管理的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校长主持学院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院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执行经理事会审核通过的年度计划;

(三)拟订学院财务预算和人事、财务、采购招标等重大规章制度;

(四)提出学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学院内部机构干部人选;聘任和解聘学院教职工,对教职工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七)行使学院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院行政决策机构,由校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正式成员为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同时,视研究事项,党委书记、政府督导专员参加或列席会议。根据需要,校长可邀请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和学生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按照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作出决定,正式成员具有表决权。校长办公会议必须做好记录和纪要。

校长办公会主要研究落实理事会提出的重要事项;研究学院年度计划与总结;研究办学日常重要事项;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一)讨论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二)审查评定教师岗位拟聘人选,专业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四)对学院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总体方案,
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院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学院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对学院教学工作进行研究、审议、监督与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审议学院教学工作的规定和制度;

(二)审议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业动态优化调整等重大事项;

(三)研究和指导学院的重大教学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学研究、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事项;

(四)监督和评审学院各类教学奖项;

(五)审议或处理学院委托的教学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院依法设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为学院开展专业建设工作提供咨询和指导。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开展专业调研、专业规划与布局、专业调整,以及新设置专业的论证和每年各专业招生计划的审定等工作;

(二)负责教改试点专业、重点专业(群)建设宏观指导与管理,负责校级重点专业(群)的评审和市级、国家级重点专业(群)的推荐;

(三)制订优化专业结构的原则和方案,按照国家、市级、校级改革试点专业的标准定期对各专业建设情况进行评价;

(四)制订、修改和审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负责监督检查;

(五)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推荐行业企业专家到学院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的讲座,指导、协调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关工作;

(六)指导实践性教学与实习,审议专业技能考核标准和要求;

(七)修订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确定工作计划;

(八)其他需要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院依法组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经市教委职改办备案同意后,负责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审工作。

(一)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原则上由相关校领导、教授代表、各教学科研单位主要负责人、企业高级人员等具有高级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职称申报条件;

(三)按照申报条件和评审办法,每年自主开展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评审结果报市教委职改办备案。

第三十七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组织职工参与学院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年召开1—2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三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执行,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第四十一条 学院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依法建立学生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院党委领导、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拓宽学院与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代表和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并履行相应的义务。学生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学生代表通过选举产生。

第四十三条 学院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行政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位。

 

第六章 监督机构与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院设监事会,其成员为3名,由举办者代表、党的基层组织代表和教职工代表各1名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代表由学校党委推荐,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任期届满,可以依法连任。监事会成员的产生、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院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理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院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院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五)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以及上述人员近亲属不得担任、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1/2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七条 学院以培养人才为中心,遵循职业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加强校企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推动职教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立德树人,坚持将思想政治教育、创新教育、职业道德和工匠精神培育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处理好通识课程教学与专业课程教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加强实践教学,大力推进中国特色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八条 学院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纳入事业发展规划。加强辅导员、思想政治课教师等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水平。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书育人全过程,深入开展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引导师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抓实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方式,提升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十九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十条 学院按照教学标准严格执行课程教学计划,规范教学管理。教学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职业教育国家教学标准为基本遵循,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在有关课程设置、教育教学内容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对接有关职业标准,服务地方和行业发展需求,按规定选用教材,完成教学计划。

第五十一条 学院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督导、检查、评估。

第五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机构,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检查督导。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完善人才培养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实施教学质量评价,实行全过程监控。

第五十三条 不断加大教学、科研投入,设立专项基金,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对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四条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教职工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已在学院任教但尚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和学历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须限期达标。

第五十六条 学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双方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等;聘用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地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考勤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提出申述;

(八)法律法规、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重和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学院和教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纳,工伤保险由学院缴纳。学院可根据情况,为符合条件的教职工购买企业年金或养老型保障金。

第六十条 学院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专款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积极支持和完善教师参加各类业务竞赛、科研项目、评优评先等激励机制。

第六十一条 学院教师应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

第六十二条 学院实行高等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学院根据教学工作、科研及社会服务等任务的需要和教师本人实际水平,依法聘任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三条 学院加强对所聘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能力培训,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十四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奖惩制度,定期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级、加薪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五条 学院健全教职工培训制度,完善校本研修机制,开展校外(包括各类专项培训、高校进修访学、企
位实践、机关挂职锻炼、海外研修访学)等培训活动。按照不低于教职工薪资总额的2.5%足额提取培训经费用于教职员工培训。

第六十六条 学院建立教职工权利救济制度,建立教职工校内申诉机制,制定教职工申诉办法,明确申诉渠道等,依法妥善处理教职工提出的申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章 学生权益


第六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院教育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教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

(六)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时,可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勤于学习和实践,完成学业;

(三)按照国家和学院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十条 学院以立德树人为根本目标,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为学生全面发展积极创造条件,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七十二条 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每年从收取的学费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学生资助资金,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资助。使用和管理遵循“先提后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开设绿色通道,开展勤工助学,协助学生办理助学贷款,实行学费减、免、缓等措施,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提供必要的资助和帮扶。

第七十四条 学院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业证书、结业证书。

第七十五条 毕业生可依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自主择业。学院积极创造条件,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向学生推荐就业岗位。

第七十六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设立学生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专职辅导员队伍按照国家规定1:200配备。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十八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救济制度,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学生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党政负责人,监察工作部门、教务管理部门、学生工作部门、团委及二级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

第七十九条 学院建立学生重大伤害事故应急预案,对于学生的重危疾病、意外伤害等,会同公安、急救等部门一起实施紧急援助。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学生伤亡事故,学院会同有关部门一起依法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八十条 学院对举办者投入学院的资产、国有资产、获得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包括生均补助经费、发展专项资金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以学院名义收取的学费和住宿费、接受捐赠的收入、其他收入以及办学积累等享有法人财产权,由学院财务处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学院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抽逃。

第八十一条 学院办学经费主要来源为举办者投入(一期投入办学经费5.6亿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开办资金)、学费收入和住宿费收入、政府补助收入、各类培训费收入、利息收入、受赠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的10%的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购置更新、师资队伍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

第八十二条 学院办学经费主要用于提升专业、师资队伍、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教育教学活动,以及用于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和学生资助。办学收入和办学结余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学院理事或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中进行分配。

第八十三条 学院遵循办学的公益属性,参照《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等制度,建立和完善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考虑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学生家长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学院学历教育学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并按相关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其他社会培训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学院按程序自主确定,并按税法规定及时申报纳税。

学院对受教育者收取的代收费,依据相关政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院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标准向学生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八十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工作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重大经济事项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后报理事会集体决策;依法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学院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建立健全学院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经济分配政策、经济资源配置、财务收支预算、会计核算等统一。

第八十五条 学院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院财务活动,全面负责具体财务管理工作,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牵头编制财务收支预算决算,集中管理学院各种资金和经济资源。学院财务机构应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档案,妥善保管。

学院财务机构负责人、财会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重庆市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实行职务回避制度,举办者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学校决策机构成员及学校校长的近亲属不得担任学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应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十六条 学院的对外经济活动和内部财务管理事项由理事会确定审批权限。理事长和校长在各自的权限内行使审批权,预算方案中经理事会批准的用于教育教学的日常经费,由校长按程序进行审批;重大财务事项、预算的追加追减、大宗物资采购、筹(融)资等需报理事会审批。学院不得对外进行担保。学院进行对外投资坚持谨慎性原则,严格履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充分论证对外投资风险和可行性,并不得因对外投资损害国家、学院、师生利益,不得对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学校累计对外投资限额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并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按会计年度编制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采取由下至上原则,由学院财务处牵头组织编制年度预算草案,校长办公会、理事会等按程序进行审定。学院将审定同意的年度预算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八条 学院的全部收入和支出纳入学院预算管理。学院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遵循“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遵循“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避风险、可持续”原则。支出坚持适度从紧,实行保障与控制并重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制度,增强支出科学性、合理性、有效性;完善和执行重大支出项目的审批程序。

学院教学经费投入应较好地满足人才培养需要,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学院开展普通专科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占经常性财政补助和学费收入的比例和生均年教学日常运行支出应随着学院取得收入及事业发展情况的增长而逐步增长。学院年度预算的收支结余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八十九条 学院依法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加强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学院资产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九十条 学院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收费收入、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布。

学院资产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学院依法接受的捐赠资产,按照法律法规、学院相关规定以及捐赠协议或合同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第九十一条 学院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使用在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接受主管部门监督。学院根据资金来源分别开设举办者投入资金账户、财政资金补助账户、收费资金账户,强化资金分类监管,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学院所有收入全部纳入学院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核算,并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九十二条 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学院利益和师生权益的前提下,学院与举办者、举办者的关联方或其他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的,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按照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由学院校长办公会研究,理事会依据相关法律决策,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学院建立利益关联方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接受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对学院与利益关联方签订协议的监管,并按年度接受相关部门对关联交易的审查。

第九十三条 学院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以满足与办学条件和建设发展相适应的经费需求。

第九十四条 学院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合理控制学院债务规模,改善学院债务结构,充分考虑学院自身债务风险承受能力,有效防范财务风险。学院不得作为举办者及其关联方或其他单位、个人的融资平台,学院融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以学院名义融资的款项全部用于学院教育教学发展。

第九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院正常的经济秩序;制定相适应的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内部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积极开展内控制度检查和绩效评价考核,切实推进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九十六条 学院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学院存在对外投资行为的,在进行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时,还应要求被投资单位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供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学院对外投资的风险。财务报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制作。

 

第十一章 外部关系与社会服务


第九十七条 学院积极推动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健全沟通协调机制,争取多方支持,促进学院持续发展。

第九十八条 学院按照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和互惠双赢的原则,发挥自身优势,多形式开展校企合作,使人才培养与地方经济发展紧密衔接。

第九十九条 学院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项目,推进学院国际化特色发展。

第一百条 学院依法设立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政府、行业、企业、高校等单位代表自愿组成,是学院与政府、行业、企业、高校间合作与发展、联合性的、行业性的、地方性的,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和协商机构。

第一百零一条 咨询委员会参与学院重大事项等咨询审议,促进学院科学民主决定,推动学院与社会的协同合作,促进学院提升办学水平。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争取办学资源,支持学院事业发展。

第一百零二条 学院适时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从事相关活动,负责募集资金,接受社会捐助,增加办学资源。教育基金会遵循捐赠自愿的原则,坚持专款(物)专用、账目公开,充分发挥基金使用效能。

第一百零三条 学院依法设立校友会,搭建校友交流平台,增强校友与母校联系,发挥校友资源优势,寻求校友对学院办学的支持,深化学院与校友的多方合作。

 

第十二章 学院标识


第一百零四条 学院校训为:忠诚勇毅 精技有为。

第一百零五条 学院校徽:


 

 

第十三章 学院变更与终止


第一百零六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审批机关监督下,由学院组织财务清算,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处理好财产分配、债权债务等。财务清算后,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七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学院举办者变更的,需签订变更协议,但不得涉及学院的法
人财产,也不得影响学院发展,不得损害师生权益。

学院举办者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举办民办学校的条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及时报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学院举办者不再具备法定条件的,应当在6个月内向审批机关提出变更;逾期不变更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变更。

第一百零八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一百零九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一百一十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其他应该终止的情形。

第一百一十一条 学院在终止前,须在审批机关或授权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切实保障学院师生和相关方面的权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学院终止清算时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学院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在审批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应修改章程:

(一)学院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院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1/3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改章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学院修改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一百一十五条 学院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自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核准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单位备案。学院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向社会公示。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院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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